【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认定,尤其是故意犯罪的认定,存在两种主要学说: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处理“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等情形时,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一、
法定符合说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在法律评价上相符合,即构成既遂。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导致了该种犯罪的结果,即使对象有误,也应当按照法定的犯罪类型定罪。
具体符合说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客观结果在具体内容上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则可能构成未遂或者不同罪名的犯罪。
因此,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定符合说侧重于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而具体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具体一致性。
二、对比表格
项目 | 法定符合说 | 具体符合说 |
核心观点 |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且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既遂 | 行为人主观意图必须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在内容上完全一致,才构成既遂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情况 | 更强调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实际结果的一致性 |
判断标准 | 以法律规定为准,不考虑对象是否准确 | 强调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具体对应 |
对“对象错误”的处理 | 认为仍构成既遂(如意图杀甲,误杀乙) | 可能构成未遂或不同罪名(如意图杀甲,误杀乙) |
对“打击错误”的处理 | 认为构成既遂(如射击甲,误伤乙) | 可能构成未遂或过失犯罪 |
理论依据 | 强调法律规范的整体性 | 强调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的对应关系 |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被广泛采用 |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作为主流观点 |
三、结语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都旨在合理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实际司法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律条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